被处罚单位: 清远市俊成陶瓷有限公司
地址(住所): 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云龙陶瓷产业基地B区5号
法定代表人: 区文昌 电话: 13928669338
(案由): 2018年11月23日起,我局巡视检查发现清远俊成陶瓷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苏海坚(身份证号码440622197112283215)等776名员工2018年10月份工资¥3895775.00元和11月1至9日工资¥1150279.00元,两月工资共计¥5046054.00元。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条的规定,我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于2018年12月3日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。2019年1月2日我局对该公司下达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》(清新人社监字〔2018〕第8号),责令其于2019年1月18日前15日内支付清工人工资,但该公司没有履行我局对其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。
(认定的事实): 经调查核实,清远俊成陶瓷有限公司不依法支付苏海坚(身份证号码440622197112283215)等776名员工2018年10月份工资¥3895775.00元和11月1至9日工资¥1150279.00元,两月工资共计人民币伍佰零肆万陆仟零伍拾肆元整(¥5046054.00元),经我局下达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》(清新人社监字〔2018〕第8号),责令其于2019年1月18日前15日内支付清工人工资,但该公司没有履行我局对其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。
上述事实有 10月份未发工资表、11月份1至9日未发工资表、工人花名册、劳动合同、考勤表、营业执照复印件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、法人调查询问笔录、受托人调查询问笔录、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》(清新人社监字〔2018〕第8号)、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回执、现场检查笔录、公司情况说明 等证据证明。
我局依照 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 第三十条第三款的 规定,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: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(¥20000.00元)。
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我局对你单位开具的罚款通知书上的任一银行缴纳罚款,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 清远市清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。逾期不缴纳的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如不服本决定,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或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(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)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,本决定不停止执行。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,我厅(局)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2019 年 1 月 24 日